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週期基準如下: 一、一級檢修:客車六十天以內,貨車九十天以內。 二、二級檢修:二年以內。 三、三級檢修:客車三年以內,貨車五年以內。 四、四級檢修:必要時施行之。
  2. 前項表列檢修週期,須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由鐵路機構適當調整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