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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指營運用之各式客貨車輛。
  2. 本規則所稱鐵路機構,包括國營鐵路機構、地方營鐵路機構、民營鐵路機構及經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機構。
  3.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二章之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適用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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