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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超過規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不得使用。但超過三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得於施行一級檢修合格後暫准逾期使用;其逾期使用期間客車不得超過三個月,貨車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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