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 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
對於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31 條,根據該條規定,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 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第 2 項,公路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這表示即使車輛沒有發生行車事故或故障,但在必要時也可以實施臨時檢驗。另外,根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列車編組完成或摘掛車輛後開車前,司機應會同檢車人員試測軔機。這表示在列車編組完成或車輛摘掛後,必須會同檢車人員進行軔機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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