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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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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 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31 條,根據該條規定,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 根據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第 2 項,公路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這表示即使車輛沒有發生行車事故或故障,但在必要時也可以實施臨時檢驗。另外,根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列車編組完成或摘掛車輛後開車前,司機應會同檢車人員試測軔機。這表示在列車編組完成或車輛摘掛後,必須會同檢車人員進行軔機測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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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31 條規定:「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