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於車票起訖區間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鐵路運送規則第14條規定,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於車票起訖區間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根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這意味著即使在有效期間內未乘車的區間車票,也不享有退票的權利。並且根據前述資料,舊法時期的刑事制裁與新法時期的行政罰都適用於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的行為,這代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預防購買車票後加價出售圖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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