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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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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於車票起訖區間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鐵路運送規則第14條規定,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於車票起訖區間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根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這意味著即使在有效期間內未乘車的區間車票,也不享有退票的權利。並且根據前述資料,舊法時期的刑事制裁與新法時期的行政罰都適用於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的行為,這代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預防購買車票後加價出售圖利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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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14 條規定:「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於車票起訖區間之任何停車站乘車;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