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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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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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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依鐵路機構之規定,於車票所載起訖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中途下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途下車者,原票餘程視為無效: 一、與票面到達站票價相同之車站。 二、指定車次之車票。
中途下車站至起程站間之票價超過原票已付票價者,鐵路機構得補收票價差額。
除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旅客中途下車後,得於車票有效期間內繼續乘車。未繼續乘車者,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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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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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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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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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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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包裹運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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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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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託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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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運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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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交付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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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履約責任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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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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