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旅客得於鐵路機構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退還。
- 前項變更次數及期限,由鐵路機構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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