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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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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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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停止乘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支付手續費並交還原票,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及雜費: 一、車票未
經查
驗,未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該次列車開行前一小時。 二、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 三、其他經鐵路機構同意者。
前項票價、雜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基準,由鐵路機構定之。
鐵路機構就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有特別規定之必要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於售票時明示,使旅客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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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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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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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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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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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包裹運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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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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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託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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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運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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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交付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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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履約責任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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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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