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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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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客停止乘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支付手續費並交還原票,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及雜費: 一、車票未經查驗,未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該次列車開行前一小時。 二、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 三、其他經鐵路機構同意者。
  2. 2.前項票價、雜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基準,由鐵路機構定之。
  3. 3.鐵路機構就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有特別規定之必要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於售票時明示,使旅客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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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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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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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20 條規定:「旅客停止乘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支付手續費並交還原票,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及雜費: 一、車票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