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鐵路機構就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依法所負之遲延責任,應於旅客運送契約中訂定遲延賠償基準。
- 前項賠償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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