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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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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2. 2.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3. 3.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解釋。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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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23 條規定:「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