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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2.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3.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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