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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24 條

  1. 本法所稱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 二、第二類: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劑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
  2. 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及例示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並應有效宣導旅客週知。
  3. 第一項各類危險物品之性質及特性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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