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第25條第1項規定,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表示鐵路機構雖然不負保管責任,但若因其或受雇人之過失導致旅客隨身物品遺失或毀損,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旅客在火車上遺失了手提包,而這是因為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的過失導致的,則鐵路機構需要對此遺失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鐵路運送規則》最新版本 舉例:一位旅客在搭乘火車時的行李遺失,而火車公司因疏忽未能提供足夠的保安措施,導致行李遺失,則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25條第1項的規定,火車公司需要對這起遺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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