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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機構應將下列事項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 一、車站客貨運營業時間。 二、客貨運運價及票價。 三、雜費。 四、旅客列車時刻表。 五、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
  2. 前項第三款所稱雜費,係指鐵路機構為辦理客貨運送業務,向旅客、託運人或受貨人,收取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外之手續費、專車費、貨運包裝費、票證製作費、掛失費或其他費用。
  3. 鐵路機構因託運人請求而填發提單者,關於本規則規定受貨人之權利義務由提單持有人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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