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 51 條的規定,貨物的裝卸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責,但鐵路機構可以公告特定的裝卸作業由鐵路機構負責,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同時,託運人或受貨人在使用鐵路機構設備進行貨物裝卸時,應依照鐵路機構的規定支付費用。而鐵路機構則應就危險物品及其他因安全考量經公告的貨物,訂定裝卸運送安全作業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一七五三號判決,原告無給付台搬公司報酬,自無承攬關係存在。根據此例,可以看出貨物的裝卸工作是否由鐵路機構負責,費用由誰負擔等相關事宜,都需要按照各項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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