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託運人或受貨人應於鐵路機構規定之時間內完成裝卸,未依限完成者,鐵路機構得依規定計收費用;必要時並得逕代卸車或解除運送契約,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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