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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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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託運人得就已託運之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停止運送、停止交付、變更到達站、變更受貨人、運回起運站等變更運送。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鐵路機構得不予受理: 一、未填發提單之貨物已運抵到達站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者。 二、對一批貨物中之一部分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者。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實施變更運送者。 四、其他有妨礙貨物運送之虞者。
  2. 2.前項貨物已填發提單者,應由提單持有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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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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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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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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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53 條規定:「託運人得就已託運之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停止運送、停止交付、變更到達站、變更受貨人、運回起運站等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