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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得就已託運之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停止運送、停止交付、變更到達站、變更受貨人、運回起運站等變更運送。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鐵路機構得不予受理: 一、未填發提單之貨物已運抵到達站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者。 二、對一批貨物中之一部分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者。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實施變更運送者。 四、其他有妨礙貨物運送之虞者。
  2. 前項貨物已填發提單者,應由提單持有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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