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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物運抵到達站時,鐵路機構應即通知受貨人領取期限。但辦理送交之貨物,不在此限。
  2. 前項領取期限應於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之預定到達日期後,並應加計卸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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