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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貨人應於前條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費用。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領取之危險物品、靈柩、屍體,鐵路機構得作適當之處置;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3. 受貨人領取貨物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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