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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得先按概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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