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依本法或本規則應發之通知或催告,如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時,得於相關車站及鐵路機構網站公告之。
鐵路運送規則第7條是針對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的通知或催告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通知或催告,則鐵路機構可以在相關車站及其網站上公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即使無法直接通知到當事人,仍能透過公告的方式讓當事人知情。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在上述的裁判要旨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特定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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