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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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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依本法或本規則應發之通知或催告,如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時,得於相關車站及鐵路機構網站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鐵路運送規則第7條是針對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的通知或催告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的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通知或催告,則鐵路機構可以在相關車站及其網站上公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即使無法直接通知到當事人,仍能透過公告的方式讓當事人知情。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在上述的裁判要旨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特定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 催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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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7 條規定:「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依本法或本規則應發之通知或催告,如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