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貨人領取運送物發現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等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時,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於領取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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