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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鐵路機構不負運送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一、違禁品。 二、靈柩、屍體。 三、槍砲。 四、危險物品。
  2. 託運人未據實填具託運單致鐵路機構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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