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保留領回原物者,鐵路機構發現運送物尚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時,應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得依比例返還原受領之賠償,以取回全部或部分之運送物。
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70條,當鐵路機構發現運送物尚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時,應立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讓其得依比例返還原受領的賠償金,以取回全部或部分的運送物。這意味著在運送物品尚未全部喪失或毀損的情況下,賠償金領取人有權根據比例退還原本領取的賠償金來取回物品。 舉例:假如有人因為運送的貨物遭到部分損毀,根據鐵路運送規則第70條的規定,當鐵路機構發現這些貨物尚能部分交付時,應立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可以依比例返還原受領的賠償金,以取回部分運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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