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第71條共分為三項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了鐵路機構完成運送物變賣或其他處置後應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應將變賣所得價款扣除費用後退還給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如果餘款不足,則應補收之。這符合貨運臺鐵運送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表示鐵路機構必須清楚告知託運人或受貨人有關貨物的變賣情況,並關於變賣所得價款的處理方式。 第二項規定了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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