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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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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運費、雜費及變賣費用外,餘款退還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不足時補收之。
  2. 2.前項餘款經限期通知領取,屆期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3. 3.不能依第一項規定通知者,鐵路機構應於新聞紙、鐵路機構網站或公告欄公告三個月。經公告期滿,變賣所得餘款無人領取者,鐵路機構應提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鐵路運送規則第71條共分為三項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了鐵路機構完成運送物變賣或其他處置後應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並應將變賣所得價款扣除費用後退還給託運人或其應得之人。如果餘款不足,則應補收之。這符合貨運臺鐵運送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表示鐵路機構必須清楚告知託運人或受貨人有關貨物的變賣情況,並關於變賣所得價款的處理方式。 第二項規定了餘款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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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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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運送規則第 71 條規定:「鐵路機構依規定完成運送物變賣或為其他處置後,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其變賣所得價款,除清償未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運送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