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但由鐵路機構裝車或發給現狀證明者,補收不足運費、雜費之差額。
對於鐵路運送規則第72條,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託運人填具的包裹、貨物資料與實際不符,導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鐵路機構有權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四倍以下的差額。但如果能提供裝車或現狀證明,則補收不足運費、雜費的差額。 舉例來說,如果託運人填寫的包裹重量為100公斤,但實際重量為120公斤,導致運費不足,鐵路機構可以根據規則補收不足運費的差額。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鐵路運送管理規則草案,其中規定了運送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相應的補收原則和程序,這些資料能夠幫助我們理解第72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