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鐵路行車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路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2. 前項第一款屬輕微整修無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3. 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
  4.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