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行車規則第12條的規定,首先,在以下情形下,鐵路機構必須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後,才能使用:一、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這些情況下必須經過檢查及試運轉,並得到安全運轉的確認方可使用。在輕微整修無運轉安全之虞的情形下,則可免予試運轉。檢查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此外,鐵路機構應依各種情況訂定相關的試運轉作業規定。 關於這條法規的例子是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中,提到列車編組完成或摘掛車輛後開車前,司機應會同檢車人員試測軔機。這符合鐵路行車規則第12條的意思,需經過試運轉後,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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