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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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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依鐵路之系統特性設置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其於高速鐵路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設施。
  2. 2.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之危險應變處理訂定行車運轉作規定,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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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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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規則第 14 條規定:「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依鐵路之系統特性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