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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
  2. 列車之運轉,應施行常用保安方式;其於高速鐵路列車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常用保安方式。不能施行常用保安方式時,得依代用保安方式運轉。
  3. 於緊急狀況下,無法依前項規定之保安方式運轉時,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列車駕駛能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
  4. 第一項閉塞區間之劃分及前二項列車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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