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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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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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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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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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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鐵路行車規則第 64 條規定:「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規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