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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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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
  2. 2.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原情形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體或指定方式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3. 3.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以指定方式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構以指定方式進行視訊連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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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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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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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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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規則第 66 條規定:「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規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