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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路線延長、縮短、擴充、改良或變更工程計畫書所載之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書申請交通部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路線之新舊對照圖。 三、變更事項工程計畫書,並加附變更車站或號誌之新舊對照圖。 四、變更之損益估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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