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對於第一種鐵路平交道應設有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且應派看柵工駐守。對於第二種鐵路平交道,則應設有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且應每日在規定時間內派看柵工駐守,或僅於列車通過時以人工操作。這些規定的依據是基於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14 條中的相關內容,並且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平交道防護設施須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根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的案件,具體來說是被告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以及被告所辯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亮、柵欄未放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