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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平交道除依規定設置標誌外,其設施及防護,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種鐵路平交道: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應晝夜派看柵工駐守。 二、第二種鐵路平交道:設遮斷器及警報裝置,並應每日在規定時間內派看柵工駐守,或僅於列車通過時以人工操作,其駐守或操作時間應視行車業務情形,由鐵路機構規定之,但特殊情形或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 三、第三種鐵路平交道:設自動警報裝置及自動遮斷器,不派看柵工駐守,但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免設遮斷器,必要時得臨時派工防護。 四、第四種鐵路平交道:僅設平交道警告標誌,不派看柵工駐守,但因特殊情事,得臨時派工防護,除專用鐵路外,不得作為公私事業機構專用之平交道。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鐵路平交道,認為不宜供汽車通行者,得免設遮斷器,但其自動警報裝置之警報時間不得少於二十秒鐘,並應在平交道兩側道路上釘樁禁止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通行。軌距未達一、○六七公尺者得免設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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