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化鐵路在鐵路平交道上方架設之電車線,其高度距軌面不足五‧四公尺者,應於鐵路平交道兩端適當地點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這項法條是針對電化鐵路在平交道上方架設的電車線高度不足五‧四公尺時的規定。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的相關安全標準,當電車線高度不足五‧四公尺時,必須在平交道兩端適當地點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這是為了提醒行人和車輛要特別注意高度限制,以確保安全通行。在臺灣鐵路事故的相關案例中,也許可以找到類似的事故,進一步解釋這項法條的適用性和重要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