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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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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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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通過第四種鐵路平交道之瞭望距離範圍內,有礙視距之建築物或高莖植物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莖植物由鐵路機構通知所有人或
占有人
後砍伐或修剪之。 二、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主管建築機關會勘後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前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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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立體交叉及平交道設置標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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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護設施設置標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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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費用分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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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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