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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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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中,並沒有提及到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3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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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3 條規定:「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