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構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理維護。
這個問題中,並沒有提及到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第 23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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