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控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號誌路線。 (三)鐵路車輛。 (四)檢查維修。 (五)運轉規章。 (六)運轉理論。 (七)鐵路電氣。 二、術科項目: (一)行車控制設備與指令之操作。 (二)運轉保安設備操作問題處理。 (三)行車事故處理。
- 參加行控人員技能檢定者,如已經客貨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得免除前項第一款學科項目之檢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