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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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控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號誌路線。 (三)鐵路車輛。 (四)檢查維修。 (五)運轉規章。 (六)運轉理論。 (七)鐵路電氣。 二、術科項目: (一)行車控制設備與指令之操作。 (二)運轉保安設備操作問題處理。 (三)行車事故處理。
- 2.參加行控人員技能檢定者,如已經客貨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得免除前項第一款學科項目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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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