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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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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行車人員於技能檢定前,應經鐵路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其最低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
核定
後實施。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前,亦同。
新進高速鐵路旅客列車駕駛人員所需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千小時。
第一項各車輛種類可操作之車輛型式,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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