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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進行車人員經技能檢定合格後,由鐵路機構發給合格證明。
  2. 鐵路機構應訂定各項檢定項目之合格基準,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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