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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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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2. 2.鐵路機構應就停止工作達一段時間之行車人員實施專業訓練,始得派任行車人員工作,實施方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3. 3.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其最低專業訓練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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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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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19 條規定:「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