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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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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
  2. 2.前項相關訓練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20 條,該規定主要是要求鐵路機構對各類行車人員進行持續的在職訓練。這包括對新增或變更的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的必要訓練。而這些訓練的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自行決定。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判決書,法院認定鐵路機構應該對行車人員進行持續的在職訓練,並且在上線新的車輛或設備前施行必要的訓練。這些訓練內容及方式應由鐵路機構自行訂定,符合該法規第 20 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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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20 條規定:「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