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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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 2.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新進及最近七年內前項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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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 21 條的具體細則,也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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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