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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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鐵路機構應指派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擔任行車人員。客貨車駕駛人員、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並應經適性檢查合格。
- 2.前項適性檢查之執行方式、項目及合格基準,由鐵路機構依鐵路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實施。
- 3.依第一項規定應經適性檢查合格人員,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規定擔任鐵路行車人員者,視為適性檢查合格。
- 4.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第二條維修檢查人員者,視為第一項規定之首次派任前體格檢查及技能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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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