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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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甲類體位: (一)駕駛人員。 (二)行控人員。 (三)乘務人員。 二、乙類體位: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三、丙類體位: (一)第二款以外之站務人員。 (二)維修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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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四條,對於鐵路行車人員的體格標準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包括駕駛人員、行控人員、乘務人員、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第二款以外的站務人員和維修檢查人員。 以"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施行細則"為例,該法規是用來規範鐵路行車人員的行為,包括列車長、駕駛、檢車士等人員的責任和要求,並明確列車長在車輛出發前以及行駛中應該注意的事項,保障鐵路運輸的安全和準確性。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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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