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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鐵路行車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體位,其用對象如下: 一、甲類體位: (一)駕駛人員。 (二)行控人員。 (三)乘務人員。 二、乙類體位: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三、丙類體位: (一)第二款以外之站務人員。 (二)維修檢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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