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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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駕駛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駕駛執照種類。 二、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三、駕駛執照編號。 四、姓名。 五、照片。 六、國籍。 七、出生日期。 八、性別。 九、身分證字號(外國人為護照編號)。 十、駕駛執照有效期間。 十一、所屬鐵路機構名稱。 十二、核發機關。 十三、其他註記事項。
- 2.駕駛執照許可特定之操作路線範圍者,應於執照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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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