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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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車駕駛人員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得從事各該類駕駛執照許可之列車駕駛工作。
- 2.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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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