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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檢定者,交通部鐵道局應取消其檢定資格;如已發駕駛執照者,應撤銷其駕駛執照。
  2. 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交通部鐵道局應廢止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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