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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2.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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