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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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三條各類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及分類基準,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駕駛執照許可操作之路線範圍,由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 2.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完成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專業訓練時數,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後,鐵路機構應檢具其專業訓練時數及技能檢定合格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於駕駛執照上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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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3 條條文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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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