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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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參加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最近三年無駕駛執照受撤銷、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或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之情事。 三、完成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並經鐵路機構實施技能檢定合格。 四、經體格檢查及適性檢查合格。
- 2.前項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應為申請駕駛人員檢定前一年內實施之合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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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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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名詞
- 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業名詞
- 適名詞
- 鐵路法 第 67 條條文
-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7 條條文
-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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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