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維持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根據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2 條的規定,當重大鐵道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應當維持現場的完整。然而,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應與主任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清理:一、對鐵道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三、發生二次災害。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五、環境污染。 作為法律教授,我們可以參考法規中的說明以及相關案例來釐清這些情況。然而,就目前的個案及參考資料而言,我難以提供具體的例子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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