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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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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交通部鐵道局。 二、地方政府交通局。 三、營運機關(構)。 四、事故有關機關(構)。 五、鐵道車輛及系統設計國、製造國之鐵道事故調查機關。 六、其他鐵道安全相關專業組織及學者專家。
  2. 2.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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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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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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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